居住权该如何获得?又要怎样解除呢?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房产相关事务,对居住权这方面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自己要怎么才能获得居住权,还有如果之后不想有这个居住权了,或者不想让别人有这个居住权了,要通过什么方式去解除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两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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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对别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首先,讲讲居住权的获得方式。

一是依合同设立。双方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比如约定居住的期限、范围等内容,然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完成后居住权才设立。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就像有些人会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来获得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二是依遗嘱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遗嘱生效后,居住权人拿着遗嘱等相关材料去办理登记,居住权就设立啦。例如老人通过遗嘱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设定居住权 。

三是直接依法律规定设立。比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接着,说说居住权的解除。

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如果当初设立居住权时约定了期限,那么期限一到,居住权就消灭,此时要及时去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一般是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的,一旦居住权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居住权自然就消灭了,之后同样要办理注销登记。

三是居住权合同解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当初签订的居住权合同,那么居住权也会随之消灭。另外,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比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另一方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从而使居住权消灭。

四是房屋征收、灭失等特殊情况。如果房屋被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等,或者房屋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了,居住权也就不存在了。


总之,无论是获得还是解除居住权,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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