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居住权人该如何获得补偿?


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之一,简单来说,就是在他人房屋中长期稳定居住生活的权利,且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当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面临拆迁时,居住权人可获得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居住权人因拆迁需要进行搬迁以及在过渡期间进行临时安置,有权申请并获得相应补偿。这是因为拆迁会对居住权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其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搬迁,并在新的居住安排落实前有临时居住的需求。例如,拆迁导致居住权人需要租赁临时住房过渡,那么临时安置补偿可以帮助其缓解这部分经济压力。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政策性奖金**:拆迁中的奖金主要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签约并腾空房屋,或自愿选择某种特定补偿方式。在这些环节中,居住权人的决定至关重要,因此部分奖金应归于居住权人。例如,若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对积极配合的住户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居住权人积极配合了相关工作,就有权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人无法享受被征房屋价值补偿,因为这是为所有权人所设计的。同时,居住权人也不可获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为居住权仅涉及到权利人的居住需求,并不包含“收益”权能,住宅房屋通常不得用于商业运营,所以原则上不会出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若被征收房屋设有居住权,被征收人和居住权人应共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以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在拆迁后得以维护。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在安置房内继续满足其居住需求,所有权人的选择则需保证他们未来的居住权益。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若居住权人认为自身应得补偿未得到合理保障,可以通过与拆迁方协商、申请行政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居住权设立的证明文件、拆迁通知、协商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