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具体是怎么获得赔偿的呢?


拆迁户获得赔偿通常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赔偿项目**: - **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价值会综合地理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建筑情况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申请鉴定。 -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赔偿标准**: - **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赔偿方式**: -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方直接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等问题。 -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例如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即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