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不还时如何处置抵押物?
在《民法典》中,如果出现债务不还的情况,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如下:首先,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抵押权人,简单来说就是借钱出去的一方;抵押人就是把东西抵押来借钱的一方。比如,你向朋友借钱,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他,朋友就是抵押权人,你就是抵押人。当你到期还不上钱,朋友就有权和你商量卖掉汽车,用卖车的钱来还他的借款。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法律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如果这个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也就是说,如果还有别人也对抵押人有债权,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这个协议让其他债权人吃亏了,其他债权人就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要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没有达成协议,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抵押物。而且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比如一辆市场价值10万元的汽车,不能折价5万元卖给关系户,得参考正常市场行情来定价。最后,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举例,如果卖车得到12万元,而你欠朋友10万元,多出来的2万元就归你;要是只卖了8万元,那剩下2万元的欠款你还是要还给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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