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相抵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和对方互负债权债务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互负的债权债务关系到底能不能相抵,相抵又有什么具体要求和限制呢?希望能了解相关准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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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抵的。首先,什么是互负债权债务呢?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互相都对对方有债权和债务。 这里涉及到两种相抵情况。一种是法定抵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比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金钱债务,一般因为性质不同不能法定抵销;如果当事人之前约定好了不能抵销,那也不能进行法定抵销;还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抵销的情况,同样不行。而且,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另一种是合意抵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例如一方欠另一方一批特定型号的钢材,另一方欠对方一定金额的货款,双方经过商量,同意互相抵销,这就是可以的。总之,民法典对于互负债权债务关系的相抵是有明确规定和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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