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我在学习《民法典》相关知识时,对不当得利这部分不太理解。想弄清楚不当得利到底属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自己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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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关系。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说就是一方有要求对方做或者不做某些事的权利,另一方有相应的义务。 而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并且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这就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也明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存在一些除外情形,比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总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权利义务角度看,不当得利确实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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