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我最近在学习《民法典》,对里面债权产生的原因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在实际生活里,到底哪些情况会导致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约定,还是一方的某些行为就会引发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这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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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债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合同。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依法成立的合同,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像您和房东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按照约定您有交付租金的义务,房东有提供房屋供您使用的义务,这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是民事主体按自己意愿设定的。 其次是侵权行为。简单说就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比如有人开车不小心撞坏了您的车,这就侵害了您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就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也是债权产生原因之一。就是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却取得了不当利益,还让他人受损失。比如您去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您钱,这多出来的钱就是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银行有权要求您返还这笔不当利益。 还有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比如邻居出门旅游,您帮忙照顾他家宠物,您就有权要求邻居支付照顾宠物产生的必要费用 。 此外,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如股东、董事会的决议)、救助行为(如为保护他人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行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毁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添附行为(如将A物进行加工升值,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升值部分应当支付相应对价)等,也可能产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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