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这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有法律认可的债权。如果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比如基于违法合同产生的所谓“债权”,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这是《民法典》保障正常经济秩序和合法权益的体现。 其次,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意味着债务履行期限已到。而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像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如退休金、抚恤金等专属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比如,A公司欠B公司货款到期未还,C公司又欠A公司一笔已到期的借款,且该借款不属于A公司专属权利,这种情况就符合条件。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却不行使。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就属于这种情况。比如,甲欠乙钱到期未还,丙又欠甲钱也到期了,但甲既不还乙钱,也不向丙要钱,这就属于怠于行使权利。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时,才允许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自身有足够财产可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向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不能超过债务人欠自己的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债权,即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有20万元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最多也只能主张10万元。 总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