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哪些

我在处理债权债务问题,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我想知道行使这个权利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呀?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要求,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看看在我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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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借款合同等,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前提就是有合法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权利”指的是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按照民法典规定,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比如,甲欠乙钱已到期不还,同时丙欠甲的钱也到期了,但甲既不还乙钱,也不找丙要钱,这就属于这种情况。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了,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没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一般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是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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