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涉及到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太清楚到底怎么才算是构成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想具体了解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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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对别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行使这个权利。 它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债权,不能是无效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比如甲借给乙1万元,有借条等合法凭证,这就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民法典》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基于合法的债权,才可能涉及代位权问题。 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是各种权利,比如债权、物权等,但通常要求是财产性权利,并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例如乙对丙享有到期的货款债权,这种债权就是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债务人明明可以去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却不采取行动。比如乙知道丙欠自己的货款到期了,却不向丙去催要,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再者,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就是说,到了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例如甲和乙约定好了还款日期,到期后乙却没有还钱。 最后,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就不需要行使代位权。只有当债务人的不作为,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时候,才符合这一条件。例如,乙除了对丙的债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甲的债务,此时甲就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会构成,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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