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太清楚这个代位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它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运用的,对我追讨欠款有没有帮助,想具体了解下债权人的代位权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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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第三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利,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向法院请求用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债务人行使这个权利 。 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一直不找丙要钱,导致乙的钱可能要不回来,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甲找丙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法律要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得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其次,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且这个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再者,债务人必须是怠于行使这个到期债权;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得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债权人都依法享有此权利。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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