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方面的困扰,我是债权人,但债务人好像不积极去追讨他自己到期的债权,导致我这边的债权可能没法顺利实现。我想具体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我要行使代位权得满足啥条件。
展开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简单来说,就是双方的债权债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有其他合法的依据能够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此时甲对乙就有合法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已经到了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的时间。比如,乙对丙有一笔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乙对丙的这笔债权就到期了。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有能力行使权利却不积极行使,比如乙到期后不向丙主张还款。而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或者难以得到实现,比如因为乙不向丙要钱,甲也就无法从乙那里拿到货款。 然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一般是指基于身份关系等产生的,与债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债权,比如基于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