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有笔借给别人的钱,对方一直拖着不还,听说在某些情况下我能行使代位权,想知道到底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才能行使这个权利,比如对我和对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啥要求,对债务人本身又有啥要求之类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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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不是违法的或者虚构的。比如,因为正常的买卖、借贷等合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这里前提就是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得是被法律认可、有效的,不能是无效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等有问题的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这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然后,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不公平。所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最后,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就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即可。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够依法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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