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债权人权利是相对权。这意味着权利人是特定的债权人,义务人是与之对应的特定债务人。简单来说,债权人只能向与之有债务关系的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随便找个不相干的第三人要钱。例如,甲借给乙钱,甲就只能向乙要求还钱,不能向丙主张。 其次,债权人权利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是基于债的关系产生的,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比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时还钱,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等。 再者,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债权不能永久存在,一旦约定的期限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比如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期限一到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还钱。 另外,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多个相同内容的债权,它们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谁排他的情况。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它不能独立产生和存在,必须依附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产生它产生,债权转移它转移,债权消灭它消灭。比如主债权不存在了,代位权也就没了。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等其他债权。要是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没有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和代理权不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给债权人。 第四,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权利或对收取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把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能保全债务人财产,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 第五,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