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债权人权利是相对权。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对应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找别人。比如,你把钱借给了小张,那么你只能向小张要钱,不能向其他人要。《民法典》里关于债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相对性。 其次,债权人的权利是财产上的请求权。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你借钱给别人,到了约定时间,你就有权要求对方还钱。这种请求权是基于你们之间的债的关系产生的,而且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再者,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债权不会永远存在,一旦约定的期限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另外,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个物品上可以存在好几个内容一样的债权,它们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谁排他的情况。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这些法律特征: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它不能离开债权人的债权单独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特殊权利,会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变化。就像你对别人有债权,同时才可能有代位权,如果债权没了,代位权也就没了。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和存在,必须依附于合同债权等其他债权。 第三,如果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人就没有代位权。 第四,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和代理权不一样,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第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不是要扣押债务人的权利,也没有对收取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是把行使权利的结果归给债务人,这样就能保证债务人的财产,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第六,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