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事务时,听到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到底什么样的状况会被认定为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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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通俗来讲,就是A欠B钱,B欠C钱,B有权利向A要钱,但B却一直拖着不向A要,这就影响到C能从B那里拿到钱了,于是C为了保障自己能拿到钱,就可以自己出面代替B向A要钱,在这个过程中就可能产生纠纷,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乙却不还,同时乙对丙还有一笔到期债权,但乙就是不向丙去主张这笔钱,导致甲的钱可能要不回来,这时甲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代替乙向丙要钱,只要丙的这笔债务不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就行。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甲能从丙那里代乙主张的钱,最多就是乙欠甲的钱的数额。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打官司请律师的费用等合理开支,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而且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假如丙对乙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丙已经还过一部分钱给乙了,那么丙就可以把这个理由向甲主张。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债务人及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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