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观要件: 一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这包括像无偿赠与他人财产、低价出卖自己的资产、高价竞买不必要的物品、免除别人欠自己的债务、把自己的债权让与他人,甚至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这些都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例如,债务人把自己价值百万的房产以十万的价格卖给他人,这就是明显的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这些处分财产行为,导致其没办法全部清偿欠债权人的债务了。比如债务人本来有足够财产能还债权人的钱,但是把大量财产无偿送给别人后,就没钱还债权人了。 三是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像结婚、离婚等身份方面的行为,即便影响了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也不能基于此行使撤销权。 四是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只是有处分财产的意向,但还没实际完成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次是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如果是无偿处分财产,比如无偿赠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因为正常人不会无缘无故把自己财产无偿送出去,除非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意图。 要是有偿处分,但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价,这时候就看受让人(第三人)是不是明知这种不合理低价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还接受,那就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例如,债务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把房产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这样会让债务人没钱还债权人的债,那第三人就有恶意。 另外还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也就是说,不管债权人的债权到没到该还钱的期限,只要符合前面说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等,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