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情,对债权人撤销权不太明白。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比如债务人做了某些行为,债权人就能通过法律手段去撤销,具体得满足啥条件呢,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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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做出一些行为,损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这些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是客观条件方面: -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很多种,像无偿赠与他人财产、低价出卖自己的资产、高价竞买不必要的物品、免除别人欠自己的债务、把自己的债权让给别人,还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例如,债务人明明欠着债权人钱,却把自己值钱的房子无偿送给了亲戚,这就属于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 该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导致他没办法还清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了。要是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让他的还款能力减弱,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 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比如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即便影响了债务人财产,债权人也不能因此行使撤销权。 - 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这个行为还没生效,自然也不存在撤销的必要。 其次是主观条件方面: - 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债务人在主观上明知其处分行为会影响其履行债务,那就是有恶意。像前面提到的无偿把房子送给亲戚,这种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就可认定债务人有恶意。 - 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比如债务人把价值100万的汽车,以10万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知道这个价格不合理,也知道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那就可以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另外,还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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