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现在发现对方好像在偷偷转移财产。我听说有个债权人撤销权,就想弄清楚,到底要满足哪些条件我才能用这个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想详细了解下成立要件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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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做出一些行为,损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是客观要件: -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这包括很多种情况,像无偿赠与财产、低价出卖财物、高价竞买、债务免除、债权让与,还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例如,债务人把自己价值很高的房产以极低的价格卖给别人,这就属于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这些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其可能没办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了。比如债务人本来有足够财产能还你钱,结果他把财产都无偿送人了,导致没钱还你,这就害及了你的债权实现。 - 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像结婚、离婚这种身份上的变动,即便影响了财产状况,也不能基于债权人撤销权去撤销。 - 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这个行为还没有生效,那就不存在撤销的前提。 其次是主观要件: - 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比如债务人无偿把房子送给亲戚,这种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就直接认为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 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比如市场上某套房子价值100万,债务人却以30万卖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也知道这个价格不合理,那就可以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要成立债权人撤销权,需要综合考虑客观和主观等多方面的要件,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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