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在特区内实行什么?
我想了解下,宪法对于特区内的实行内容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一直不太清楚特区在法律方面和其他地区有啥不同,也不知道宪法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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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为特别行政区制度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部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地位。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同样,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是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制度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充分考虑了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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