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特别行政区终审权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特别行政区终审权的范围、行使方式这些,也不知道它和内地司法体系里的终审权有啥不同,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讲讲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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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简单来说,终审权就是一个地区对案件进行最终审判的权力,当这个终审判决作出后,案件就不再进行进一步的上诉审理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处理各类案件,并且其作出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效力,无需再到内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上诉。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香港的终审法院是香港司法体系中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终审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这种终审权的设置,是为了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让特别行政区能够依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情况来处理司法事务。 与内地司法体系相比,内地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即生效,但对于一些特定案件,还可能存在再审程序。而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使得其司法体系在终审环节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种制度安排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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