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是否由宪法决定?
我想了解下,对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还有它的制度方面,是不是由宪法来决定的呢?我不太清楚宪法在这方面具体有怎样的规定,想弄明白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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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确是由宪法决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首先,我们要理解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行政区。同时,对于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来规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力来源也是宪法赋予的。所以从根源上来说,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确定都是基于宪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它们的设立就是依据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来确定其制度,保障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总之,宪法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特别行政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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