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制定修改与宪法有何不同?


首先,我们来分别看看宪法和基本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而基本法,这里主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们是根据宪法,为了保障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等内容而制定的法律。 在制定方面,两者存在明显不同。宪法的制定具有极其严格和特殊的程序。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依据来看,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的根源,具有原创性。基本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表明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授权,为特别行政区量身定制的法律,它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 在修改方面,差异也很显著。宪法的修改程序十分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种严格的程序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基本法的修改,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且基本法的修改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程序与之类似。这体现了基本法修改既考虑到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宪法和基本法在制定修改上,无论是从制定的根源、依据,还是修改的程序、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是由它们各自的性质、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