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常是否可以修改基本法?
我不太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层面的权限。就想知道,人常有没有权力去修改基本法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直很疑惑,希望有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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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常”一般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修改基本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明确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也是重要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它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等职权。从这里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里并不包含修改基本法。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力修改基本法,修改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职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障基本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确保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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