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司法机关有哪些?

我不太清楚特别行政区在司法体系方面的设置,想了解下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司法机关具体都有哪些,它们分别承担着什么样的职责呢,和内地的司法机关设置有啥不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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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司法机关的设置与内地有所不同。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和其他专门法庭。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最高上诉法院,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法律问题的最终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上诉法庭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其他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原讼法庭则拥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可以审理各类重大案件。区域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较小型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其管辖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基层的刑事法院,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 然后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初级法院是澳门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终审法院是澳门司法制度的最高审判机关,行使终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此外,澳门还设有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 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设置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其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和社会稳定。同时,这种独特的司法体系也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又保持了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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