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提早时间吗
我之前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但是现在有一些紧急情况,希望能够让仲裁的时间提前一些。想问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行啊?想了解下在什么条件下能提早,要走什么样的流程来实现提早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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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提早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正常情况下仲裁的时间规定。 关于能否提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定可以提前整体的仲裁流程,但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可能实现时间上的“提早”。比如,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是可以提前开庭的。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意愿且有合理理由,请求仲裁庭提前开庭,仲裁庭在综合考量案件情况、程序公正等因素后,有可能同意提前开庭 。 此外,如果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加快整个案件的处理进度,从结果上看也是一种“提早”。 相关概念: 先行裁决:就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一部分已经清楚的事实,先作出裁决,而不是等整个案件所有事实都查明后再做裁决。这样可以先解决部分争议,提高效率。 延期开庭:是指当事人因为一些正当理由,无法按照原计划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审理,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推迟开庭时间,由仲裁委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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