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有关于基本法修正案提出的相关规定。 基本法修正案的提出体现了对基本法修改的谨慎和严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正案的主体有三个。 第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它对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能够从宏观层面把握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和需要修正的地方。当在实际执行基本法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条款需要根据国家发展、社会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正案。 第二个是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会接触到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比如在处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经济合作、人员往来等事务时,可能会发现基本法的某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时国务院就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正案。 第三个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在日常的治理和发展过程中,最了解基本法在本地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如果特别行政区认为基本法的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本地的发展需求,或者为了更好地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基本法修正案。不过特别行政区提出修正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才可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