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在探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关于保证人的求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就是替债务人还了钱或者履行了相关义务。二是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简单讲就是因为保证人的付出,债务人不用再向债权人还钱了。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保证人就享有求偿权。 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这一情况是否会影响保证人的求偿权呢?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保证人行使求偿权必须以债务人同意为前提。保证合同通常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只要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追偿。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保证人出于善意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虽然没有经过债务人同意,但这并不影响其后续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人,在符合求偿权成立要件时,是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的。不过,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或者存在其他影响求偿权的法定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