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制定的法律需要向谁备案?
我在了解特区法律相关知识时,不太清楚特区制定的法律在程序上需要向哪个部门进行备案。这涉及到法律流程和规范,我很想弄明白,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好让我清晰知晓这一法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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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例来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所以,特区(香港和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特区的立法权,又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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