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由谁制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平时接触到很多行政方面的规定,但不清楚这些规定到底是谁制定出来的。比如一些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定、环保方面的行政措施等,都很想知道背后的制定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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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并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制定主体具有多元性,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层级的制定主体及其相应制定的行政法规范。 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涉及行政管理领域中最基本、最重要事项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次是国务院。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比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和要求。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 再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它们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种规章被称为部门规章。例如,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公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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