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由法律法规设定?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遇到了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由谁来设定的,是法律法规,还是有其他主体也能设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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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这就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层级和范围。法律作为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拥有最广泛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但对于一些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等,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则只能在其适用的地方性事务范围内,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文件,像行政机关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都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有法可依、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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