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特区可以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

我想知道在我国的特区中,哪个特区是有权力去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的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知道具体的权限划分,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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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目前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对于行政长官选举法这类法律的修改,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其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定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作出修改。其修改程序一般涉及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相关法案,经过立法会审议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等步骤。 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是类似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法定程序下,对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进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修改法案,经立法会审议通过,行政长官签署,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综上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可以在法定框架和程序下对行政长官选举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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