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谁?
我想了解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方面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到底谁有权力去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修改权的归属是怎么定的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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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归属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保障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繁荣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多项职权,其中就包括修改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也就是说,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还对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做了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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