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常是否有权修改基本法?
我想了解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没有权力去修改基本法呢?不太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规定,也不知道在这方面是怎么界定的,所以来问问大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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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要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人常”)是否有权修改基本法,我们首先要明确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基本法,这里主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们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接下来我们看看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来看,有权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人常。 虽然全人常没有基本法的修改权,但它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职权。全人常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这意味着当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问题时,全人常可以进行解释,以保障基本法的正确实施。 所以,总结来说,全人常没有权力修改基本法,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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