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究竟是不是形成权呢?

在一些经济往来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这时债权人代位权就可能会涉及到。我不太清楚这个债权人代位权在民法典里到底属不属于形成权,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依据以及二者的区别。
展开 view-more
  • #债权法律
  • #债权人权利
  • #代位权性质
  • #请求权判定
  • #民法典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请求权。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合同的追认权,一经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就确定有效,这就是形成权的体现。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权利。 其次,来看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表明,债权人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并非仅凭借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它不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属于请求权。 最后,举例说明。比如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而丙欠甲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怠于向丙行使债权,此时乙不能仅凭自己单方意思就直接取得甲对丙的债权,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丙向乙履行义务,这一过程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权作为请求权的性质。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