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人是否会受仲裁影响?
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情况,债权人想行使代位权,但此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代位权人能不能正常行使权利,具体受仲裁协议的哪些影响,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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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人是否受仲裁影响,在实践和理论中存在不同观点和讨论,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这表明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途径是通过法院诉讼,而非仲裁。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的直接层面理解,代位权人应当通过法院行使权利,仲裁协议似乎不影响其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其次,从理论争议角度来看,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诉讼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因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参与管辖、仲裁协议的主体,所以不应受该类协议的约束。即使债务人或相对人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应不予支持,代位权诉讼应继续审理。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呼吁相关法律应承认债权人的代位仲裁请求权并允许其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支持这一观点,申请仲裁的效力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上所述,目前依据法律规定,代位权人行使权利应向法院申请,一般不受仲裁协议影响,但关于仲裁协议对代位权人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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