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委集体回避?

在仲裁过程中,我发现仲裁委的组成人员可能与对方存在一些关联,担心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所以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要求仲裁委集体回避,具体该怎么申请,以及申请后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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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委集体回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回避制度的目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防止仲裁员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偏见,从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决结果,以此来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关于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再次,回避的形式及申请流程。回避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而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最后,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要求仲裁委集体回避,实践中通常是针对仲裁委组成人员中符合上述回避情形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而非直接要求整个仲裁委集体回避。如果仲裁委的多数仲裁员都存在法定回避事由,导致仲裁庭无法正常组成或无法公正裁决时,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比如向相关监督机构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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