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10人以上和10人以下具体有哪些区别?
我所在的公司和一批员工产生了劳动纠纷,有的批次人数在10人以上,有的在10人以下。我想了解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这两种不同人数的情况在流程、规定等方面具体存在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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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10人以上和10人以下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代表人推选方面**:若劳动者一方争议人数在10人以下,通常由劳动者各自参与仲裁活动;而当劳动者一方的争议人数达到或超过10人,且各方存在共同请求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选举出三至五名代表人来代表他们参与仲裁活动。法律依据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理人数量方面**:10人以下进行劳动仲裁时,一般按照常规情况确定代理人;涉及人数超过10人的纠纷属于集体仲裁案例,此时申请人方可委派多达2至3名代理人参与仲裁过程。 **案件性质认定方面**:1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通常作为一般劳动仲裁案件处理;而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仲裁中算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例如,某公司10名以下员工因工资拖欠问题申请仲裁,按一般案件处理;若超过10名员工都因相同的工资拖欠问题申请仲裁,则属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依据可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关于集体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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