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向谁提行政复议?
我被我们这边的公安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我觉得这个处罚不太合理,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知道该向谁提出。我想了解下,针对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可以向哪些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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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若对该处罚不服,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对于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有两种选择来提出行政复议。 第一种选择是向该公安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关,它有权力和职责对其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比如,如果是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那么申请人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种选择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公安分局而言,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就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为公安分局的上级领导机关,熟悉公安业务,能够对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专业的审查和判断。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两种复议途径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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