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我之前被派出所以其自己名义作出了一个处罚,我觉得这个处罚不太合理。我不太清楚对于这种派出所以自身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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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后如何进行行政复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于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如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决定,那么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相对人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以便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申请人要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然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最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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