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债务转让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在《民法典》里,债权转让要满足这些有效条件: 首先,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而且债权转让不能改变债权的内容。这就好比你要转让一个苹果,这个苹果得是真实存在且完好的,不能转让的时候把苹果变成其他东西了。 其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多种情况,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像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存在的债权,像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像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像保证债权一般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能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比如已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与本金债权分离单独让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也不行,当事人在合同里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这约定有法律效力。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同样不能转让。 然后,让与人与受让人得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这就像两个人做生意,得谈好条件,还不能违法。 再者,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这是为了让债务人知道债权换了主人,不然债务人都不知道该向谁履行义务。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如果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得经过批准、登记手续,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就无效。 对于债务转让,有效条件如下: 一是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要是债务本身不存在或者不合法,那转让肯定不行。 二是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三是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得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没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因为债务转让关系到债权人能不能收回债,所以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