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近在处理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事情,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民间借贷在合同成立、利息规定、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有什么说法,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好让自己在处理事情时有更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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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有诸多具体规定。 首先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像那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就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方面,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交付方式下合同成立时间不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成立;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成立;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关于利息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当涉及到纠纷处理,如果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要是当事人持有的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该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一般会受理,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就会裁定驳回起诉。另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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