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借款逾期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遇到了借款逾期利息方面的纠纷,借出去的钱对方逾期未还,不知道该按什么标准来计算逾期利息。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具体是怎么规定借款逾期利息的,不同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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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借款逾期利息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表明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是需要支付逾期利息的。 其次,在具体的计算标准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1. 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例如,双方约定逾期利率为15%,若该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就按照此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 若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乙逾期还款时,甲可以要求乙按照逾期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10%,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当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10%的利率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另外,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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