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利息该如何约定?
在一些借贷或合同履行场景中,经常会遇到迟延履行的情况。比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一方却迟迟不付款。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该怎么去约定,希望能了解下相关的规定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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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的约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起诉前,如果双方有合同约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按照约定执行,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例如,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只要该利率不超过规定上限,就按照此约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相关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 其次,在判决后,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利息和加倍利息。一般利息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计算方法,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则不予计算。加倍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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