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迟延履行利息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在一些债务纠纷执行过程中,常常会涉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问题。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未按判决指定时间付款,另一方想知道迟延履行利息从哪天开始算。具体想了解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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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的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判决书明确规定被告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若被告未在该日期前履行付款义务,那么从2025年1月1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4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法院判决被告分三期付款,第一期要求在2024年10月1日支付,若被告未按时支付,那么从2024年10月2日起就开始计算这一期欠款的迟延履行利息。这是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有些法律文书只是判定被告需支付欠款,但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那么一旦该法律文书生效,若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就从法律文书生效当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同样是依据上述最高院的解释第2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不是从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相关法律依据还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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