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
在一些合同履行或者法律判决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迟延履行的情况。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或者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义务。我不太清楚这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具体该怎么计算,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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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计算涉及到起算日期、截止日期以及计算方法等多个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起算日期**:根据《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若有公告的,自公告期届满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另外,若双方已通过协议明确设定了履行期限,应从该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截止日期**: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在实务中,法院通过执行措施结案的情况较多,如果通过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等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根据《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将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最高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386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所欠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仅为欠款本金。 **特殊情况**:202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如果是计算起诉前的延期,如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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