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
最近涉及到一个借款纠纷,借款合同里没写利息相关内容。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利息该怎么算,是默认没有利息,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具体的法律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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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来处理: 首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没有约定利息就默认不需要支付利息。 其次,对于非自然人之间(比如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如果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这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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