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有哪些区别?


经济性裁员和普通裁员确实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裁员的原因来看。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比如企业亏损严重、资金链断裂等,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或者是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普通裁员原因则较为多样,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 其次,在裁员程序方面。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将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普通裁员中,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例,用人单位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关于裁员补偿。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普通裁员中,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与经济性裁员类似,但如果是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导致被辞退,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和程序;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特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普通裁员的部分情况)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 相关概念: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方面的困难等经济性原因进行的批量裁员行为。 普通裁员:涵盖因劳动者个人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多种非经济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