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与经济性裁员有什么区别?


解聘和经济性裁员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概念。下面详细为您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解聘指的是聘任双方解除聘约的行为,也就是不再聘用员工;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主要是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其次,适用情形有差别。解聘可能因为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等多种原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一般是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下发生 。 再者,操作流程也不同。解聘流程没有明确的法律统一规定,通常由企业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则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然后,经济补偿也有不同。解聘如果是因为员工过错等合法原因,企业可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企业违法解聘,则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优先留用人员方面。解聘不存在优先留用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相关概念: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法定特定期间依法集中辞退员工,以应对生产经营变化等情况。 解聘:聘任双方解除聘约,不再聘用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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