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法律性质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观因素占主导。比如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或者劳动者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辞职,又或者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单方解除,这些都是基于双方或一方的主观意愿。而终止劳动合同更强调客观因素,是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使得劳动关系自然终结。例如劳动合同期满,期限到了合同自然就结束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了,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了;再如用人单位破产,无法继续经营,劳动关系也不得不终止。 **事由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意定解除,也就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第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第41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法定程序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比如双方协商解除需要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某些情形下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等,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基于法定事实的出现,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通常不需要像解除劳动合同那样履行复杂的程序。





